余杭区最新公积金贷款*策公布 最高可贷100万
为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贷款*策,提高住房公积金信贷支持力度,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策的通知》(杭房公委〔2015〕1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杭公积金〔2015〕15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对我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策进行调整,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贷款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已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同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杭州市最低月均工资标准的,可按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高最高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其中缴存职工单人可贷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具体可贷额度依据职工月缴存额、房价、首付款比例及个人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可贷额度限额的相应月缴存额标准为:
(一)职工月缴存额高于148元(含)、低于530元的,最高可贷额度为15万元;
(二)职工月缴存额高于530元(含)、低于1274元的,最高可贷额度为30万元;
(三)职工月缴存额高于1274元(含)的,最高可贷额度为50万元。
三、降低贷款首付比例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为14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购买首套住房为140平方米(含)以上商品房的,或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未结清相应商业性购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购买二手房的,仍按原二手房首付比例有关规定执行。
四、调整职工可贷额度确定方式
职工个人可贷额度由“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确定”调整为“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15倍数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 15
其中: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为职工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含申请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不含12个月内的一次性补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计算低于15万元的,按15万元确定。
五、关于*策调整执行时间
放宽贷款申请条件、提高最高贷款额度、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自2015年4月3日起执行,以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或二手住房转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职工自2015年11月1日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月均余额方式确定可贷额度。
六、本次*策调整未涉及的内容,均按照原*策口径执行。(本文源自余杭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