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客户在投保前多次体检的乳腺检查报告为异常,投保时未告知。客户认为投保单问题“您是否目前患有或过去曾经患有下列疾病或手术史?I.以上未提及的肿瘤:包括:肉瘤、癌、良性肿瘤、息肉、囊肿”、“过去三年内是否曾有医学检查(包括健康体检)结果异常?”均为概括性条款。本案判决中法官并未对上述问题是否系概括性问询做定性,而是认为客户投保前多次乳腺检查报告为异常,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理赔有道
案件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未如实告知而拒赔的案件中,客户经常援引该条来对抗保险公司。但对于何谓概括性条款,最高院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界和裁判者的认识也不统一。(可看《“概括性问询”可能不是你想的样子》)。从目前的接触的案例看,对概括性条款的衡量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除了要考虑问询本身的含义之外,还需考虑客户投保前的检查就诊情况,本案判决就是如此。因此,客户援引该条进行抗辩的风险较大。近期,我也听到或看到一些概括性条款无需告知的观点,我认为大家应当慎用该种观点投保,以免为理赔埋下隐患。
另外,近期研读案例时发现,有些未如实告知的判例中,保险公司并未未告知事项提交影响承保的证据,或者未告知事项与出险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影响的证据,而法官在裁判时也未苛求保险公司提交,以主观进行了判断。这一裁判现象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