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一男子无故上了银行“黑名单“ 状告银行讨“清白”
摘要:在广州市打工的河南省太康县居民张某欲向当地银行贷款,却被当地银行告知有不良信用而遭拒,张某经银行系统查询获知自己在几年前有笔贷款在太康某银行因未按期还款,被上了银行黑名单。为了讨还清白,2012年6月底,张某一纸诉状把将其列入黑名单的太康某银行起诉到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要求太康某银行为其消除不良贷款信息并
在广州市打工的河南省太康县居民张某欲向当地银行贷款,却被当地银行告知有不良信用而遭拒,张某经银行系统查询获知自己在几年前有笔贷款在太康某银行因未按期还款,被上了银行“黑名单”。张某认为自己从来没有在太康某银行贷过款,怎么无缘无故被上了银行“黑名单”,这让张某非常烦恼。为了讨还“清白”,2012年6月底,张某一纸诉状把将其列入“黑名单”的太康某银行起诉到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要求太康某银行为其消除不良贷款信息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日前,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张某诉称,被告太康某银行工作人员以原告名义在太康某银行贷款10000元,后因该笔贷款未能及时清偿,原告被银行系统列入不良贷款记录,即列入“黑名单”。 太康某银行工作人员擅自使用原告姓名及被告太康某银行审查不严的行为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重大损害,同时也给原告的生产、生活造成诸多不便和重大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即:消除原告不良贷款信息;2、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太康某银行辩称,被告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消除影响不是被告的职责,该不良记录是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设定上传,被告没有权利、义务消除,贷款已清偿,被告且已上报;被告未对原告构成侵权,不存在对原告进行精神赔偿;请求法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诉请。
庭审时,被告太康某银行拿出了有原告张某签字的贷款单据,原告张某对被告太康某银行出示的贷款单据表示异议,并当庭申请对贷款单据上的签字是否为原告张某本人所签进行笔迹鉴定。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ad#